港男台灣疑殺女友棄屍一屍兩命 港府擬修例容許一次性移交逃犯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2/12 17:50

最後更新: 2019/02/1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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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擬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香港與未有訂立移交逃犯長期安排的地方,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

20歲潘姓女子於2018年2月、與19歲男友陳同佳往台灣度情人節,其間遭人殺害及棄屍,台灣驗屍報告揭發女死者是被人從後勒死、並在其身上發現胎兒軟骨、證實她生前已懷孕,案件成「一屍兩命」;懷疑涉案的男友事後乘飛機逃返香港,台灣士林地檢多次向港警尋求司法互助。保安局今日(2月12日)指出,擬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香港與未有訂立移交逃犯長期安排的地方,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令涉事疑犯可在望在台灣繩之以法。

保安局今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鑑於去年一宗港人在台涉殺害另一港人後逃回香港的案件,當局無法將嫌疑人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香港法院只可處理他在港涉嫌所犯的清洗黑錢罪行,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有關案件凸顯現時條文缺陷,如容許嚴重罪犯潛伏於港不予處理,除違反公義,亦嚴重威脅香港治安。

當局指,受害人家屬除極度哀痛,亦多次致函要求與特區官員會面,表示制度的漏洞極不公義,社會亦有質疑當局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的決心,必須盡快修例;又提及目前多個國家都已設有「個案形式」的移交協作安排,以補足常規的移交逃犯空白,認為應加強與香港以外地方在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

保安局遂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於有關條例現時框架下,完善以個案形式合作的機制及涵蓋面,明確將《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訂有長期安排包括雙邊協定或多邊公約的地方。

至於在程序方面,局方建議讓行政長官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局方強調,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並非等同逃犯會被移交,因為有關請求必須經過法庭程序,包括法庭會仔細審核案件,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等。

當局又指,目前處理一次性移交逃犯的安排要透過附屬法例實施,有關案情在立法會討論時會被公開,可能會驚動逃犯,透過特首發出證明書就可在不驚動逃犯下容許當局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當局指,法庭會仔細審核案件,確保個案符合法例規定和人權保障等。

民建聯對建議表示支持,希望新安排能盡快落實,令日後即使發生同類事件,受害者的公義仍可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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